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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會員:於 「即點子@跨域集創系統」 之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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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會員應自行負責其與會員消費者間之任何糾紛,與本網站所屬負責人一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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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員條款之有效期間為有效註冊時起至終止註冊或解除註冊或死亡時止,期間會員同意自使用本服務時,會員及本網站所屬負責人之權利義務亦適用於本會員條款之規定。
1. 會員欲因建立活動社團或粉絲團等會員制度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員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及使用資訊(下稱「消費者資訊」)時,應取得會員消費者以下之同意: 會員得於營運會員服務之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合法使用會員消費者資訊。
2. 本網站所屬負責人得於經營網站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合法使用會員消費者資訊,並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本會員條款所訂定之保密條款。
3. 會員就消費者資訊之使用,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並採取避免消費者資訊洩漏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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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與本網站所屬負責人因本會員條款之合意、執行、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而知悉或持有他方技術上、營業上、業務上、組織上、財務 上、及其他所有營業秘密或個人資訊(以下總稱「機密資訊」),除事前取得他方書面同意外,應負保密義務。本會員條款終止、或解除、或失效後亦同。但,下列各款所定之資訊,非屬機密資訊:
1. 揭露時已公開者、或揭露後,因不可歸責於受領方之事由而公開者。
2. 可證明受他方揭露前,已正當持有或知悉者。
3. 非依他方所揭露之資訊,獨自開發或嗣後開發完成者。
4. 事前或事後以正當之手段,自享有正當揭露權限之第三人處取得或知悉,且不負保密義務者。
5. 經他方書面同意非屬機密資訊者。但受領他方同意書面前,仍應作為機密資訊使用之。
6. 本網站所屬負責人得於必要範圍內,揭露自會員受領之機密資訊予自己之董事、監察人、員工、關係企業、依法令當然負有保密義務之律師等及依本條第一項事前取得會員書面同意之第三人。但於揭露時,應使該機密資訊之受領者負擔與本契約同等之保密義務。
7. 如依法令規定或有權之司法或行政機關要求揭露機密資訊時,會員與本網站所屬負責人得於必要之範圍內揭露機密資訊,不受前兩項規 定之限制。但,本會員條款之雙方當事人應事前通知他方前述要旨。
1. 本服務系統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以及以外之因素,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本網站所屬負責人概不負責。
2. 本網站所屬負責人僅依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會員使用本網站服務,並保留隨時修改各項服務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3. 本網站所屬負責人遇有本服務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刊載或發布任何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等不適合在本服務刊載或發布之物件或資訊,具體說明請參照「法令禁止及限制網路販售之商品」。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但除緊急維修外,應事前通知會員預定暫停或中斷服務 之範圍及時間。
4. 本網站所屬負責人不保證會員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實、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系統穩定絕無中斷之情事,會員應自行隨時確認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採取備份存檔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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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會員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並依此解釋之。
2. 因本會員條款所生之爭議或雙方當事人就本會員條款相關權利義務之意見有歧異時,雙方當事人應本於誠信協商解決。倘若該爭議及意見,無法於三十日內協商解決而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